(甬政发〔2000〕171号)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1998年12月31日起,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新建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微利价只售不租。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在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在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继续按《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按本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五)今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原则上面向市场,其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以及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六)凡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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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住房建设,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
(十六)要调整房地产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尤其是国有困难企业中的住房困难户,科技人员,生产、工作骨干倾斜。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管理,计划、土地、金融部门要从立项、土地划拨、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成本的监控。要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居民购买住房。
(十八)允许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或通过置换,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集资住房。有关部门在税费、配套政策和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委托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计算成本,收取代建费,接受委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各单位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的方案,应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十九)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和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利用住房资金和城市住房发展资金兴建或购买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符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租住廉租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审定和管理。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发展住房二级市场
(二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规定,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考虑职工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年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使公有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水平。
对离退休职工、家庭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政府规定的不可出售的公房住户职工继续实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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