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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江南景苑人才住房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6407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宁波国家高新区江南景苑人才住房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提要:购买人才住房后自领取住房钥匙起,1年内必须让人才入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有违上述规定者,由管委会按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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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国家高新区江南景苑人才住房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甬高新〔2012〕105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切实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住房销售原则

  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遵循企业申购、人才入住、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江南景苑人才住房销售管理工作。

  二、申购对象的资格与条件

  (一)申购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企业(单位或机构,下同),具体资格与条件如下:

  1、必须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核算企业法人资格,在高新区纳税;

  2、企业内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包括海外工程师、其他特殊人才),且人才在宁波市六区及高新区无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5年以上;

  3、购买人才住房前1年,企业实缴税金一般应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新兴产业企业实缴税金一般应在20万元以上,注册不足1年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海外人才创办的企业可放宽到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二)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有特殊贡献企业可优先申购。

  (三)因情况特殊,有特别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个人申请、企业同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管委会审定,可以个人名义直接申购。

  (四)已购买研发园人才公寓的企业不再享有本次人才住房申购资格。

  三、销售价格

  (一)销售基准价为7980元/平方米。销售时,按可售房源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整幢(单元)、楼层、朝向等差价调节系数,实行一房一价。

  (二)地面停车库20万元/个、地下停车位10万元/个。

  (三)自行车棚5平方米(含)以下的,按600元/平方米价格进行销售,超出5平方米部分,按900元/平方米价格销售。

  四、申购程序

  (一)申请。申请企业如实填写《宁波国家高新区人才住房申购表》,并提供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人社局人才科提出申请。

  (二)审核。由建设局负责审核入住对象住房情况,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购企业的资格条件,科技局负责认定新兴产业企业资格。

  当申购对象多于可供购房源数量时,在保证优先购房企业的前提下,通过摇号确定其他企业购房资格。

  (三)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结合房源数量、企业贡献大小、人才情况等,确定具有购房资格企业购买人才住房的数量,并报主任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任办公会审定的购房企业名单(可购人才住房数量)在高新区有关媒体上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购房企业,发给购房资格通知书。

  (五)选房。购房先抽签确定选房顺序、然后按顺序摇号(抽签)选房。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抽签选房的购房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购买车库(或车位)顺序与选房顺序一致。每套住房可购1个车库(或车位),售完为止。

  车棚面积大小、位置按每户已确定的面积、位置购买。

  (六)签约。购房企业在7天内到指定单位(地点)办理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五、产权处置

  (一)人才住房的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二)购买人才住房后自领取住房钥匙起,1年内必须让人才入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有违上述规定者,由管委会按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

  (三)购房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含)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未住满5年需转让住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转让,但应补交基准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款5020元/平方米。住满5年需要转让的,应补交享受基准价面积的土地收益价款。

  (三)土地收益价款由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其它

  (一)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企业或个人须提供真实材料,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对象,其申请资格自动丧失。

  (二)已购买人才住房的,今后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三)在高新区管委会机关、街道和派驻部门工作的、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工作及直属国有公司工作的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国家高新区人才住房申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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