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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6744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四)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
    第十六条 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名录、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出版前必须送同级地名委员会进行地名审定。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路、巷、弄、住宅区、自然村(镇)、交通要道、车站、码头、渡口、名胜游览地、纪念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都应设置地名标志。
    (一)市区范围内的街、路、巷、弄、楼幢、住宅区平面分布图等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机构会同各区地名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城镇中的街、路、巷、弄、楼幢、住宅区平面分布图,以及乡村中的碑(牌)、指路牌、示意图等地名标志,由县(市、区)地名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铁路站、公路站、道路交岔口、桥梁和码头、渡口等地名标志,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三)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地名标志,由园林、旅游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四)自然地理实体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的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爱护地名标志人人有责,必须严格管护。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拆除、迁移、更改等,均须经地名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如因施工等特殊需要移动时,必须申报地名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损坏,或者式

www.dichanshequ.com 样、规格、布局、书写内容不符合标准的,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重新设置。开发区、新建区、改建区的地名标志设置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由地名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管理的地名标志,其经费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城镇中的楼幢、单元和平面示意图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经费,由地名管理机构向建设、开发单位或产权单位、个人收取,收费标准由市地名管理机构制订,报物价部门核定。
    (二)市区、城镇、街、路、巷、弄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允许在街、路、住宅区分布图和城镇、乡村中的示意图等地名标志上附加广告,收取广告费。
    (三)城镇外的住宅区和各类开发区、专业市场的街、路、巷、楼幢、指路牌、平面示意图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经费,由开发建设经营单位承担。
    (四)其他地域的乡(镇)、村中的碑(牌)、指路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贫困乡(镇)、村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经费,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列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管理和维护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设置和管理的地名标志的设置经费,仍按原渠道管理、使用。自然地理实体和其他需要设置地名标志的设置经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核拨,由设置部门管理、使用。(来自:www.dichanshequ.com)因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地名标志的,所需经费由申请单位全额承担;需要拆除地名标志的,申请单位要赔偿原设置标志的费用,并承担附近相关地名标志的改造、重建费用;需异地重设的,由申请单位承担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加强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做好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并及时对地名资料进行修订、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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