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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浏览:6563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五)涉及股权变更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六)涉及经营住所变更的,应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20%时, 投资人应增补投资或者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栏表示为“股份合作制全资”。“股份合作制全资”企业不得再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章 破产、解散、清算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违法而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因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

www.dichanshequ.com 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二)企业股东大会的决议、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经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清偿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企业破产、解散、清算,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同时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办理企业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企业登记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三)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投资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补交出资,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投资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将抽逃的出资返还企业,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完善企业章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示范章程,推荐给企业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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