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浏览:6457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国(境)内的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浙江省执行国家对华侨、港澳投资者的投资或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的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