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根据国办发〔2007〕4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
公务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制定一部惩戒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法规,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迫切需要。《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完整、具体规范行政机关处分工作实体和程序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对统一全国行政惩戒工作,特别是对违纪行为量纪施罚,有效避免同错异罚,量纪畸轻畸重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对于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各级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惩戒工作,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准确把握《条例》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分为7章55条,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实体与程序兼备。《条例》不仅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违纪种类规定得非常具体,而且对处分程序、处分权限设置、不服处分的申诉等程序也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初查、立案、取证、审议报批、作出决定、办案时限、受理申诉、立卷归档、回避制度等各个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一部适用的程序与实体兼备的法规。二是体现保护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错责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既要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又要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处分种类的设定及适用比较严谨。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条例》共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同时规定了各种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
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加强领导,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并加强对学习的督促检查。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将学习《条例》和学习《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学习《条例》同正在开展的“弘扬八种风气、创学习型机关”结合起来,将学习《条例》同推动部门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宣传各地各单位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作法,进一步营造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监察和人事部门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条例》,(来自:www.dichanshequ.com)把握政策界限,严肃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条例》的权威和严肃性。要认真清理检查处分落实情况,重点是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者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整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政、廉洁奉公,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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