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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6580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水利部水财[1997]70号
    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发展水利事业的方针,正确引导外资投 向,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 于加强外资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制订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业利用境外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 及机构发展项目。
    第三条 根据项目性质,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一、基本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包括: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其他多边贷款的项目;
    2.利用外国政府、银行等贷款的项目;
    3.外商直接投资(合资、独资)的项目;
    4.利用国外赠款或实物援助的项目。
    二、国际科技合作及机构发展利用外资项目,包括:
    1.多边科技合作、机构发展项目;
    2.双边科技合作、机构发展项目;
    3.各种赠款或实物援助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条 根据项目属性,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分为:
    1.部属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全部或大部分来源于水利部,并由水利部或 水利部直属机构管理、经营的项目;
    2.水利部与地方合资的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来源于水利部和地方有关各 方,并由各方联合管理、经营的项目;
    3.地方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主要来源于地方,水利部不直接参予管理、 经营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中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及国外贷款机构分别指:
    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指项目所属的流域机构或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
    地方项目主管单位:指项目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或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项目主管单位:指部属项目主管单位和地方项目主管单位的总称;
    项目单位:指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单位,即项目的业主单位;
   

www.dichanshequ.com 国外贷款机构:指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单位及外商、国外私人投 资机构和国外投资者等。

    第二章 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根据水利行业中长期计划,组织项目主管单位初选拟利用外资的项目,并将 项目的初选情况与国家计委及有关对外归口部门沟通汇报;
    2.组织协调国外贷款机构对利用外资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
    3.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4.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5.组织协调与国外贷款机构的项目谈判、签约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初选
    第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初选是指水利部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 可能的外资来源,对拟利用外资项目进行筛选、鉴定及初步可行性的调查研究,使 项目列入国家利用外资备选项目计划前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初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所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利行业发展规划的目标;
    2.所选项目是列入水利中长期计划并是重点开发的项目;
    3.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达到应有的深度;
    4.项目的技术方案可行,经济上合理;
    5.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6.外资偿贷来源落实。
    第九条 部属项目的初选由水利部会同部属项目主管单位完成;水利部与地方 合资项目的初选由水利部会同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所属流域机构共同完成;地 方项目的初选由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完成,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章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考察和评估
    第十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考察和评估是项目能否顺利获得国外贷款和能 否按国家计划实施的重要环节,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在事前做好各项准备工 作,并在与外方接触或会谈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
  &n

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十一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部属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由水利部负责安排。
    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在与外方会谈或谈判后,应向水利部通报会谈或 谈判情况,并将有关文件中文本报送水利部。一般会谈的备忘录可摘录翻译,正式 的协议或评估报告需全文翻译。
    第十二条 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在与外方会谈或谈判过程中,未经水 利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有关资金方面担保及有关政策方面的承诺。
    第十三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由水利部 商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安排。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向水利部及省级计划部门通报与外方会谈的情况。
    并将备忘录或评估报告摘要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外贷款机构对地方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由地方项目主管单位 负责安排。地方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向省级计划部门通报与外方会谈情况。

    第五章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第十五条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是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 在项目列入国家利用外资备选项目计划或有可能获得国外贷款机构贷款意向后,负 责编制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申报
    1.部属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由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报水利部。
    2.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由省级计划部门和地方项目主 管单位联合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水利部及所属流域机构。
    3.地方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通过省级计划部门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水 利部及所属流域机构。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或审批 水利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国家计委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利用外资项目建议 书的审查或审批工作。
    部属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在通过审查后,由水利部 审批或将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在所属流域机构初审的 基础上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
    地方项目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水利部组织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

    第六章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第十八条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与国外贷款机 构谈判的基础,也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的 进度安排,在已批准的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基础上,负责编制利用外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在编制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严格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 贷款额度安排资金,不应以国外贷款机构建议的贷款额为工作的依据。如确需增加 贷款额度时,应经申报批准后

www.dichanshequ.com ,方可作为工作依据。
    第二十条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
    1.部属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报水利部。
    2.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由省级计划部门与地 方项目主管单位联合报国家计委的同时,经所属流域机构上报水利部。
    3.地方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经省级计划部门初审后报国家 计委,同时抄报水利部及所属流域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或审批 水利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国家计委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利用外资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审查或审批。对不同属性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或审批方式 、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或审批方式、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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