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安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
www.dichanshequ.com
设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临时用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按原规定办理;但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未将拆迁补偿费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郴州市农村村民房屋含装饰、装修拆迁补偿标准(略)
2.郴州市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生活设施移装补偿标准(略)
3.郴州市拆迁房屋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补助标准(略)
4.郴州市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5.郴州市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略)
6.郴州市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略)
7.郴州市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略
上一页 [1] [2]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9)》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