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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浏览:6700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传播篡改、伪造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重大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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