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者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规划许可意见。
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建设监理招标的项目,还应当有批复的初步设计,并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设计图纸资料、土地、交通、水电等必要条件已经具备,项目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
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
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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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
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或在申报招标方案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行使招标代理权,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本条规定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由发展计划部门认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和拥有3名以上经过培训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市重点项目,应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等国家、省级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株洲日报》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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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四)报名截止日期;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日;相关媒介应当自收到招标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否具有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现有实施任务;
(五)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设备、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
(六)近三年内是否有质量责任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约、违法情形;
(七)近五年内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八)国家、省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根据审查情况,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五日内报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不得审批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总则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资金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设计、监理等;
(四)技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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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六)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
(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二)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十三)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十四)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指定单位代理编制标底。
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报名书,同时接受资格预审。投标报名书等有关文件资料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必须如实填报。
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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