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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浏览:6378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为维护市政工程设施作出显着成绩的;
    (二)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设计、施工资格而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保护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设施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并对责任者处2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设施局部损毁,尚不影响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除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外。并对责任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并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www.dichanshequ.com (四)未经批准,违章占用、挖掘道路的,除补交占用、挖掘道路费,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并按占用、挖掘道路费标准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
    (五)对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或路面修复部门不按规定期限、范围和质量标准完工的,除责令限期完工外,。并按占用、挖掘道路费标准处以一至五倍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盗窃、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
    (二)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事故的;
    (三)故意向排水沟、下水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和易燃易爆物质,妨害公共安全的;
    (四)拒绝、阻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谩骂、围攻、殴打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能保证市政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确因市政管理部门失职,(来自:www.dichanshequ.com)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2OO元以下罚款。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关于占道费、挖掘道路复原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等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核定。
    有关部门收取的上述费用,应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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