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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贯彻落实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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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结合不同物业项目的实际,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物业环境、配套设施设备条件,以及满足其正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分别在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和项目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

文号:津价发〔2005〕47号
新津县物价局 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津价发〔2005〕47号
县内各物业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理》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以及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尚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房地产(www.dichanshequ.com):www.dichanshequ.com)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结合不同物业项目的实际,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物业环境、配套设施设备条件,以及满足其正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分别在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和项目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执行标准,并在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后,报县物价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备案。
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五、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按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六、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中的项目等级基准价,是维持所在物业的公共环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基本成本(含能耗、设施设备与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及其相对应人员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成本(不含保险费)和法定税费、企业利润应进入服务等级基准价。
七、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条件如果超出或达不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或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结合实际,参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八、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统一标准全额缴纳。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设计用途、同一档次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如另作他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新建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住宅物业应参照本通知精神,明确物业服务等级,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的有关内容及其价格标准。
十一、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管理,其管理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并在协议中明确:
1、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施工方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电梯住宅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其他多层住宅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
2、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费用由直接责任人另行承担。
3、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约定。
十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不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车辆停放费、共用设施(如游泳池等)使用费。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并不再分摊计量总表至业主户表之间的管线损耗。
十四、原经县物价局审批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小区,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到期限,经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并报县物价局备案后方可继续沿用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和程序报县物价局备案。(来自:www.dichanshequ.com)
十五、经备案后的各项收费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单位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和拆迁安置小区等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罚。
十八、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新津县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文件以及其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2、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3、新津县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新津县物价局 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本标准基准价按5万㎡住宅物业测算,其他面积物业的基准价随面积的变化调整:其他面积物业基准价=5万㎡物业某等级基准价+(50000-物业面积)÷50000×5万㎡物业某等级基准价×10%,但调整幅度最多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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