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2007年10月25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五城区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电子显示牌(屏)可以适当延长设置许可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修订)》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