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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3)

浏览:6784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1993年12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工作,确保公路养护、建设资金来源,提高公路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有车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 养路费是国家向有车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和公路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

    第五条 养路费稽查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征收。

    第二章 稽征机构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稽征机构受上级稽征机构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上级稽征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七条 稽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法征费,负责养路费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牌证管理、票征管理和费款解缴管理;

    (三)按规定上路、上户检查车辆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有车单位或个人的车辆缴费、报停、使用和相关帐表、资料进行稽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四〕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有车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提高稽征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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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六)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稽征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标志,并出示稽查证。稽征专用车辆应配有专门标志、标牌,可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
    第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领有牌照的各型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挂车、汽车列车、工矿自卸车、专用机械类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等,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面向社会培训驾驶员,承包民用工程和包租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武警系统内的企业用车和非国防经费开支的其它车辆;

    (四)公安、司法部门除规定免征的定编警车、囚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五)外资企业(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六)驻省内的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七)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在川使用的车辆;

    (八)临时入境后,驻、行我省的各种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车辆。

    第十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的,并全部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

    (二)外国使(领)馆驻、行我省的自用车辆;

    (三)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以下简称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电车;

    (四)经省交通厅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又能保证专用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县以上人民医院的专用救护车、防疫站的防疫车、血站的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自用的十人座以下警车、囚车(设有囚室)、侧三轮摩托车,消防车,防汛部门的定编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市区道路养护部门的养路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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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的车辆;

    (八)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非营业运输的畜力车;

    (九)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其它车辆。

    前款所列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或不按期办理免征手续的,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的,并全部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以上(不含五人座)的客车和各型货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二)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专用,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三)经省交通厅核定的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非生产性自用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四)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矿山、林场、油田等单位,其车辆既在专用公路上行驶又在非专用公路上行驶的,可根据跨行非专用公路情况,经稽征机构核定,按吨位减征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六十;

    (五)超出市区道路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电车,其跨行公路十公里以内的,按吨位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下的按吨位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二十公里以上的按吨位全额计征;

    (六)经省交通厅核定减征的其它车辆。

    前款所列车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二条 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征收。本办法规定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申报次年免征、减征养路费核定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征收或决定减征、免征养路费。

    第四章 养路费计征方法
    第十三条 养路费实行按月计征。但下列车辆可按旬计征:

    (一)临时行驶公路的十吨以上吊车和四十吨以上平板拖车;

    (二)报停二个月以上,停驶一个月后复驶的车辆;

    (三)报停车辆停驶期间进行大修、中修或接受年检审需行驶公路的;

    (四)事前申报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不足一个月。经稽征机构核准的减征、免征车辆;

    (五)领用临时牌照(不含领用临时牌照的待报废车)行驶公路不足一个月的车辆;

    (六)从事地方营业性运输,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军队、武警自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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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第十四条 计征养路费采用下列方式:

    (一)费额:按每月每吨征费标准和核定的征费吨位计征;

    (二)定额:十人座以下(不含十人座)的小型营运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及畜力车按台(套)计证。

    第十五条 车辆征费吨位以国家物价、交通部门制定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为标准核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货车(含专用机械类车、正三轮摩托车、国外进口车)无标准装载质量吨位的,比照同类型货车装载质量吨位计征;

    (二)双排座汽车按标明的载重吨位与核载人数(驾驶员除外)的折合吨位合并计征;

    (三)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的百分之七十计征;

    (四)大型平板车载重吨位在二十吨以下(含二十吨)部分按全额计征,二十吨以上部分减半计征;

    (五)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整车(包括固定装置)的总重量吨位减半计征;

    (六)拖拉机按其拖带挂车的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七)各型客车比照同类型的货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核定标准计征,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按核定载客的最高座数,国产车每十人座折合一吨计征,进口车每七人座折合一吨计征(不包括驾驶员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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