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1994)
浏览:6720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一)拒不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
(三)未经批准拒绝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基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五)其他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歧视、侮辱、伤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二)不依法履行抚养、扶养、赡养残疾人义务和监护责任的;
(三)挪用、侵占、贪污残疾人事业经费、募捐款物的;
(四)工作失职造成残疾发生的;
(五)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就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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