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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1994)

浏览:6795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发布时间:1994年7月21日
    (1994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私人所有,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雇工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情况作具体规定。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发展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来自:www.dichanshequ.com)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第五条 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私营企业可以下列基本形式组建: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出资经营,其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应当有合伙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www.dichanshequ.com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五个以上私营企业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以组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当有3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按其投入集团公司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集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字号。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所有成员企业注册资本总和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企业集团应进行注册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可以与其它经济组织联合经营,联营各方所有权属不变,并依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租赁中小型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参与产权转让、参与企业兼并。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禁止的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第十九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私营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出资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开业登记申请书;
    (三)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使用证明;
    (四)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申请开办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还应提交合法的验资证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文件。组建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还应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产经营

www.dichanshequ.com 需要具备特定条件、需经特别批准的,申请时还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开业后,从业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应同时报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凭营业执照申报税务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办理营业用章和合同用章。
    第二十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开业后,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登报通告债权人,并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公告期满,债权人无异议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开业后,要求增大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供新增注册资本的合法验资证明,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终止,应当进行财产清算,缴清税款,清偿债务,向社会公告,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申请破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和采取其他手段,使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企业。
    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管理中,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下级登记主管机关有不当登记行为时,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出资者,按其在企业资本额中占有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依法享有财产继承的处置权。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出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依法享有财产继承的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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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向银行申请贷款;
    (四)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
    (五)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依法自主用工;
    (六)依法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七)依法自主决定利润分配;
    (八)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九)依法决定企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定价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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