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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5)

浏览:6829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持有与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相符的驾驶、操作证。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制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固定作业场所、机具安装、电源装配必须符合技术规范,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从事常年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应参加安全互助组织,保障农业机械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

www.dichanshequ.com 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暂时扣留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事故责任认定后立即归还。扣留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应开具凭证。
    第三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改变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财产关系,或者侵占、无偿调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企业资产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公告,责令限期归还被侵占或者调拨的资产;逾期不归还的,追缴被侵占或者调拨的资产,并提请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报废、转让国家投资购置农业机械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比照其重置价格责令偿还国家投资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证生产农业机械新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来自:www.dichanshequ.com)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使用农用动力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农用动力机械,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扣押或者查封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操作证:
    (1)无证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的;
    (2)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3)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的结构或性能的;
    (4)未经年度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从事作业的;
    (5)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
    (2)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机械

www.dichanshequ.com 产品的;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
    第四十六条 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提请的行政处分,接受请求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诉提请机关。
    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提请的行政处罚,接受请求的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诉提请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决定。依法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在7个月以上的,由市、地、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
    第四十八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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