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9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国籍和港.澳.台人员,下同)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第四条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权.
按本办法实行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的女职工(包括参加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的女职工(包括参加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下同),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共同负担.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以后不足国家规定的部分,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中补足.
第五条 已参加成都市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另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费工资0.6%的比例从养老保险基金中移出,作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按月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成都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下同)
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局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在生育后的六十天内,由其所在企业持生育证,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生育保险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成都市企业施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到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拨付标准为:
(一) 生育一胎(包括怀孕期满六个月流产,下同)的,为六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一胎多胞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一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怀孕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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