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顿我省电价秩序,坚决制止电价执行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
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电价、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价管理,整顿电价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创造
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我省在电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二滩建设基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经
国家同意征收的基金和附加费,必须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各地、各部门均不得乱开口子减免。
三、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34项电力附加(项目附后)予以取消,不再征收。
四、电网地方附加费是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征收、用于城网改造的一项费用,对规范电价收费标准和加快城网改造起到了
积极作用。鉴于国家计委对城网改造资金已作统一安排,并将以还本付息方式进入电网成本,根据国家六部委文件规定,决
定不再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
五、国家和省一级管理的电价水平,由省物价局通过宣传媒体进行公告,省以下管理的电价水平,在报经上一级物价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宣传媒体进行公告。同时,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设立电价举报电话。对我省35项附加费、基金自公布之
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凡隐瞒不报或继续收取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六、对现已查明的各种违纪加价基金、附加费等费用的帐面余额的处理,待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下发后,由省财政、物价部门
组织实施。
七、认真整顿电力企业的经营性收费,规范其收费行为。省电力局系统由省电力局统一上报本系统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经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告;地方电网的经营性收费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报有权的物价管理部门审
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八、各地要继续对电价进行清理整顿,并于3月25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
附: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表
附:
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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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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