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2007)
浏览:6586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福建省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养犬人应主动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所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大型犬的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军、警等用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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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动物园观赏用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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