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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浏览:6992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福建省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 下列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以及其他方式确定:

  (一)本市公共停车场计划确定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闲置土地上的临时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场收益,直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违法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部门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www.dichanshequ.com 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停车场设置方案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因过错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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