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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浏览:6494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情况和备案录制定。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民政部门每年3月和9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连同县级资金,在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拨付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拨付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由民政办公室按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也可以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对行动不方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七、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6年在全市普遍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支持农村低保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同志及民政、财政等机构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辖区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对县(市、区)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市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五)各地应当公布农村低保政策、低保范围、办事程序等,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公布低保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六)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虚报数字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追回冒领的款物。对为申请享受

www.dichanshequ.com 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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