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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浏览:6494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概念、保障方式和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以货币补助等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制度。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优惠政策、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为辅的方式。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属地管理;
    4、动态管理;
    5、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纳入保障范围。夫妻一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县(市、区)农业户口(不应是户主),并在现居住地定居2年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按当地标准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应当分别认定:
    (一)在本市域外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在校证明,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二)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但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当地正式农业户口的,可以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能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保障标准及调整
    (一)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每人每年780元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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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标准时,由市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提出初步调整方案,经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后公布。

    四、收入计算
    (一)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除去生产和消费支出后所得。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1、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给予的见义勇为奖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以及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居民(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办理申请时,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廊坊市××县(市、区)××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户,按照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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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性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济的;
    3、有劳动能力,但是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4、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5、使用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家庭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二)审批
    1、初审。村委会组成初审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评议。评议小组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居民代表及其他公平正直而又能代表居民意愿的人员组成,应为单数,一般应3人以上。评议采取回避制度。评议结束后,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务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同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并认真填写不予办理通知书,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 人。
    2、审核。由乡(镇)政府组成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名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不准予办理的通知书上盖章,并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回村委会。

    六、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2、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3、社会捐赠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
    农村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前根据当年低保人数、补助标准和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

www.dichanshequ.com 况,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预算数目,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民政部门根据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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