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工作成绩显着、有其它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剽窃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造成重大生产、技术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应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对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对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单位收回资格证书,并交还颁发证书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终身取消评审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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