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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浏览:6930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1994年4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l997年2月2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工会在改革和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未委托代管的除外。

    第三条 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剥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本应支持工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石家庄市总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加强同国内外友好城市工会的往来和交流。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依法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在签约时,应将组建工会的条款列入合同协议及章程中,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乡镇和街道应组建工会。

    第八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市、县(市)、区总工会设职能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和相应的部、室;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设办公室。

    第九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基层工会提出申请,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www.dichanshequ.com   第十条 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单位的任何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

    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机构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文职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十二条 工会干部应按《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选配。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部、室负责人和分会主席享受中层副职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主人翁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动员职工支持和参加改革,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座及时掌握情况,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工资、物价、医疗、住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企业产权

www.dichanshequ.com 制度、经营制度、领导体制、分配制度、劳动制度、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和管理领导机构,应有同级工会成员。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实施措施,研究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市、县(市)、区长设立联络员的,其推荐、管理、组织工作由同级总工会负责。

    第十八条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或会造

    成国家和企业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撤离危险现场和保护国家及企业财产的紧急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建议无效,且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有权组织和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有工会委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前七天研究的内容通知工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职工做出处分、除名、辞退决定或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将名单与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前五至十天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如果用人单位速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合同,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重新研究处理。

    用人单位做出开除职工的决定时,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允许本人申辩,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应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开除职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参加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工会指派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推荐的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依法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民主参与制度,本单位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者,报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单位就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座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和刁难。

    工会就有关职工利益方面所出的意见

    或要求认真处理、纠正的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座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及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

www.dichanshequ.com 和机关、团体职工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征得本单位工会和职工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工会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支持职工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组织应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大型企业工会组织座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负责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劳动竞赛奖励费,应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劳动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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