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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浏览:6855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及时登记基金的收支 情况,编制和报送各项基金的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和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上 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接有关规定从社会保险 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与基金分别核算。管理服务费的使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管理服务费年度收支预算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缴或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所 欠款额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划拨。收缴的滞纳金并人社会保险 基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年度检验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到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代发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截留或挪用社会保险

www.dichanshequ.com 金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每日按截留或挪用金额的千分之五予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道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责任,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违法金额 一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 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复议 条例》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仪不服的,再提起 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仪,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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