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罚没许可证:
(一)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擅自使用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