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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浏览:6976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1989年 l1月2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3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1994年 l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l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布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l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市区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集贸市场,是指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批发、零售市场,交易点,早、夜市。

    第三条 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坚持促进流通,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集贸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设集贸市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对集贸市场内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集贸市场的设置,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第八条 集贸市场的设置,由主办单位提出,经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核后制定方案,报市政府f比准。开办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集贸市场须设置标志牌、行市牌、公平尺、公平秤、宣传栏、监督台、垃圾箱

www.dichanshequ.com 、公厕。

    固定经营者在一百户,流动摊贩在五百户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须设市场管理所。同时,根据需要可设公安派出所、税务所、金融服务所、市场服务部等管理服务机构,并配置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公用设施和经营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启占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水久性的经营设施,只准用于经营,不准改做它用;需要改建、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经营与贸易

    第十二条 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登记,按指定地点、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亮照经营,并固定摊位,只接摊位证,佩戴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工业产品,除国家、省规定不允许上市的,均可上市。

    第十四条 出售大牲畜,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并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售计量器具,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 在集贸市场行医,须持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旧0农机、旧自行车、旧机动车或者贵重的旧物资,须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市场出售。

    第十八条 从事食品、饮食的经营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合格证,按规定着工作服。

    经营食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上市商品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国家和省、市有规定牌价的商品,执行规定牌价;规定实行浮动价和最高限价的商品,不准超出浮动价和限价范围;国家放开价格的商品,随行就市,买卖双方议价。

    第二十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座遵守法纪,服从管理,文明经商,公平交易,依法纳税、缴费。

    第二十一条 商品交易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

    (一)反动、诲淫诲盗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非法出牌物;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年明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国家和省规定不准经营的食品;

    (三)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法律法规

www.dichanshequ.com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不准上市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赌博、测字、算命。

    第二十四条 严禁缺尺少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第二十五条 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座加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咨询及其它形式的服务。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文明管理。

    集贸市场实行管理人员、办事程序、工作纪律、收费和处罚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的商品交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成交额收取市场管理费,大牲畜、工业品不超过百分之一,其它商品不超过百分之二。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价值在二十元以下(含二十元)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市场摊位使用权可实行公开抱卖,所收费用退还市场主办单位。

    第三十条 收取市场费用实行许可证制度。除持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贸市场收取费用。

    收取费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一条 市场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设清洁员,负责环境卫生工作。早、夜市应明确经营场地和经营时间,做到市撤场净。

    第三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建立治安、消防组织。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市场,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并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对合法经营,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依照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自行开办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集贸市场的公用设施和经营设施,情节较轻的

www.dichanshequ.com ,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可并处损坏设施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将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

    久性经营设施改作它用或者擅自改建、拆除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业执照。

    (四)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收缴其货物和工具,可并处货物和工具总值五倍以下罚款。

    (五)对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对伪造、骗取营收执照的,将营业执照收缴,并处三干元以下罚款。

    (六)对不亮照经营或者不悬挂市场摊位证,不明码标价,不佩戴统一标志的,违反—项罚款十元至二十元;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七)违反政策规定自行出售不充许上市产品的;将其产品按国家牌价收购;已出售的,没收超出牌价部分的全部所得。

    (八)未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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