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十九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附具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
第二十条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畜禽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畜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
www.dichanshequ.com
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