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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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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2)提要: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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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江都区物价局

  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扬江价〔2012〕2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市江都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都市物价局、江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都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江价[2005]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扬州市江都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扬州市江都区物价局          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扬州市江都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进行服务、管理、维护、维修以及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代收、代办、特约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住宅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指纯独、联体别墅小区、商住楼)以及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服务收费和为满足部分业主或使用人的需要接受委托开展的代收、代办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构成,制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议标或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议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其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审核制,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交付给业主前半个月携带相关材料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其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备案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扬州市江都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招标结束后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招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中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条 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备案制。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交付给业主前,将与业主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收费标准等)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在《扬州市江都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硬件环境设施、设备条件,以满足正常的运行维护的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调整原核定或备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报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2、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

  3、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5、业主临时公约;

  6、前期物业服务费中标通知书或成本测算资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扬州市江都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为:

  物业收费等级

  物业收费标准

  七级

  1.20元/月.平方米

  六级

  1.00元/月.平方米

  五级

  0.70元/月.平方米

  四级

  0.60元/月.平方米

  三级

  0.50元/月.平方米

  二级

  0.35元/月.平方米

  一级

  0.20元/月.平方米

  第十二条  扬州市江都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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