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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浏览:6827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宁政办发[2007]141号)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07年9月)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南京建设,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提出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如下:

    一、降低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退职)人员10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8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800元,分别降低为1000元、800元、600元、300元。

    二、降低参保人员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分别降低为650元、400元。参保人员在1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150元。

    三、降低参保人员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2万元、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12%、10%、6%,分别降低为10%、8%、4%;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2万元、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10%、8%、4%,分别降低为8%、6%、2%。

    四、提高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最低划帐额
    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帐户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其中,年划账金额低于60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下同),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600元/年;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年划账金额低于720元的,补足到720元/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年划账金额低于840元的,补足到840元/年。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六、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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