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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浏览:6310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四)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
    (五)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或者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工作。
    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追究。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监察和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部门领导下建立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和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进行认定,由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进行确定和追究,由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办理。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国务院规定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给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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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查阅、搜集与行政执法责任案件有关的情况、资料、证据,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证据。

    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立案调查: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
    (三)被审计等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提出行政处理建议的;
    (四)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控告、检举、投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依法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其中,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负责行政执法责任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来自:www.dichanshequ.com)或者向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执行责任追究机关送达的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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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使用的文书格式和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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