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浏览:6757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三十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来自:www.dichanshequ.com)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
行政 江苏省 江苏省,
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江苏省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