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业,是指以区、街道办事处、镇所辖区域的社区组织为依托,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建立起来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便民服务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应当设立社区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兴办社区服务项目。
与社区服务业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区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从事社区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社区服务证书: (一)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兴办社区服务项目的,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兴办社区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民 政部门审批。 兴办文化娱乐、医疗康复或者其他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领社区服务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为社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户的义务性服务和为社区内居民提供本小利微的便民利民服务;
(二)有固定的服务设施、场地;
(三)有相对稳定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
(四)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第八条 下列社区服务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育婴托儿、医疗保健、婚姻介绍、殡葬等服务项目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执行;
(二)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学校(启智站)、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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