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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古运河风光带管理规定

浏览:6710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镇江市古运河风光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运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持河道畅通,环境优美,水质清净,充分发挥防洪排涝能力,开发商贸旅游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古运河风光带系古运河长江入口平政桥至谏壁三叉河口,全长16.69公里的河道,两侧河岸上沿宽度各不小于40米的地域以及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条 古运河风光带管理范围为:
    1、古运河长江入口处平政桥至丹徒闸中心线以西50米内;
    2、河道坡面、平台、挡土墙及水面;
    3、沿河岸两侧的古运河风光带建成区,未建成区的管理宽度各不小于40米;
    4、沿河岸两侧的绿化景点(包括河滨公园及宝塔山公园)、各类公用设施。
    第四条 古运河风光带规划控制范围为:
    1、新西门桥至老西门桥河段以东,大西路以南,双井路以西全部地域。
    2、南门桥以西,京河路以南,解放桥至南门桥河段以北全部地域。
    3、塔山路以南,运河以东,九○五库铁路专用线以西全部地域。
    4、除上述地段外,古运河风光带规划控制范围内绿化控制线从上挡墙开始向外40米。建筑控制线从上挡墙开始向外65米。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活、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镇江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古运河风光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运河规划、建设和管理。镇江市古运河管理处是古运河风光带管理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古运河风光带总体规划分段、分期实施整治、开发和建设;
    2、按照本规定对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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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负责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
    市城管、规划、环保、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助市古运河管理处做好古运河风光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古运河管理处应在风光带管理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设立永久性标志和管理标志。
    第八条 京口、润州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城市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九条 市、区环卫服务单位要对古运河风光带按划分的地段,定期、定人、定时组织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条 古运河河道工程设施及绿化景点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经费,在年度城建资金支出计划中安排。经费计划由市古运河管理处编制报经市建委审核后批准下达,市古运河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禁止倾倒和乱丢垃圾、粪便和各类废弃物;禁止擅自占地经营、堆物作业、搭建建筑物和拆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树木花草和城市绿化设施,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排放污水、泥浆水。
    第十二条 在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区域禁止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市古运河管理处应设立醒目标志。对乱停乱放、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市古运河管理处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在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经市古运河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1、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须先向市古运河管理处申请,经征得同意后,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涉及到泄洪安全的,应报市水利部门批准。
    2、进行挖掘工程,须经市古运河管理处审批后发给挖掘许可证。涉及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或挖掘,须向市古运河管理处办理申请,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城市道路占、挖许可证,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动工。施工结束后,由发证部门负责修复。
    3、过往船只在古运河沿岸码头装卸货物须按规定向市古运河管理处交纳货物装卸吨位费。
    4、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古运河排放污水和泥浆水(包括全市范围内通过下水管道向古运河排放)的,事前必须经市古运河管理处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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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古运河内取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受益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古运河管理处交纳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费。
    6、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和宣传标志,事先必须向市古运河管理处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 占用古运河水面、沿河两岸管理范围土地(占用城市道路的除外),从事生产和各类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占用费;临时占用的,还应一次性交纳每平方米50元保证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现场,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市古运河管理处应对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实施的建设、挖掘、堆物(料)、铺设等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风光带规划建设要求和影响河道岸坡安全的,由市古运河管理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限期无条件拆除和改建。
    第十六条 河道内的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理"的原则,由市古运河管理处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请市防汛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市古运河管理处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市古运河管理处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保护古运河及其设施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古运河管理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和罚款,还可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
    1、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下罚款。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处20元至200元罚款。
    3、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4、随意倾倒垃圾、粪便的,每次处1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污损的,处10元至3000元罚款。
    5、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10元至100元罚款。
    6、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7、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违法占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2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在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擅自设置商亭、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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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古运河风光带范围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或者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市古运河管理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古运河管理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建设、规划、公安、市政、水利、工商、园林、环保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古运河管理处实施行政处罚应经合法委托,罚款一律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国库。
    第二十四条 市古运河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镇江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古运河风光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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