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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浏览:6974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 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 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提供下列 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www.dichanshequ.com ;  投标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人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及档案管理;
    (三)管理服务费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测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服务承诺,安全护卫及车辆管理,绿化养护及房屋设备维修 方案与措施;
    (六)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 行分包的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 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的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应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主特,其中开标、宣布中标活动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www.dichanshequ.com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投标人名称、拟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及标准、拟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签;
    (三)投标书没有影响招标文件;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具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相同 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 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选择。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经省辖市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且应当保密直至 现场答辨开始为止。

    第二十九条 评标活动主要包括标书评分、现场答辨、企业信誉调查三项。 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标书评分、企业信誉调查等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保证现场答辨活动在正常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答辨应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企业信誉调查活动,由招标组织进行,应在现场答辨之前完成。招标组织应成企业信誉调查 小组,由招标人、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人数3-5人。

    第三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现 场答辨活动中要求投标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开标后提出的任何的修改声明或者附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打分,独自进行,否则视为废票。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计分的方法。对参加投标单位的标书、信誉 、答辨等逐项进行无记名评分,每个大项分别以百分制评分。
计分时,按各大项中的分项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职平均值,得出分项分值;分项 分值之和为该大项总分;大项总分乘以相应的权重后加和,计算出投票单位综合得分。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标书、答辨、信誉等项的权重之和为100%,比例根据物业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其中 ,标书的权重应大于50%,答辨的权重应在20%-40%之间,信誉的权重应在10%-30%之间。如 公共服务费单独作为评分项目,其权重不应超过20%,具体由招标组织在招标办法中确定。 

    第三十三条 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 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企业有两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 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据招标文 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双方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使用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 合同(示范文本)》[建房(1997)263号]。
    正式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须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 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 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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