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 展,提高物业管理 水平,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法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 国家和省的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 建筑物及其相关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 理企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 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已投入使用 的物业应逐步推行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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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招标活动:
1、新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 售许可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物业,需按照《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 会管理办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有符合规定要求可供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3、物业维修基金已经落实。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 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 标组织工作(以下统几招标人)。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3家(含3家)以上有能力承担牧业管理任 务的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辖市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可不采取招标方式:
(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二)金融机构,工业厂区等;
(三)其他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物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招标组织负责招标活动的具体 实施,审定标底,提出招标、投标、开标、中标办法,招标活动结束即自行撤消。
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招标个应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招标申请书、招标组织 的情况、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和中标办法及其它必要的文件,经所在地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选择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业管理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设立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
第十六条 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应客观、公正、广泛听职业主及使用人的意 见。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条件、投标答疑及协议条款。招标书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经营服务用房 及管理用房、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园林绿化、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以及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到位等情况;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书密封要求及送达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评标项目、计分办法及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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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报刊、广播、 电视或其他 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报所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 标人应向符合资质要求的3家以上(含3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同时报所在地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通讯联系、联系人;
(二)拟招标的物业的名称、类别、用途、座落地点、建筑面积等;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四)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五)获取招标文件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写明。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根据投标人的资质、业绩 、信誉等情况从优确定入围单位应不少于3个。
招标人应述审查资格、确定入围单位等有关材料送所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 复查同意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入围投标单位自正 式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编制标书时间应不低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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