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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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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提要:市住建委作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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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政〔201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物业管理关系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关系城市建设发展、文明创建和社会稳定等各方面的工作,为有效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物业管理职责,完善物业管理体制

  (一)建立市住建委牵头主抓、区政府(管委)负责的城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引导业主自治,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化。

  (二)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综合协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工作统一安排、加强监督考核。领导组负责制定各成员单位在城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任务分工,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承办领导组日常事务。

  (三)市住建委作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及工作思路,制定城区物业管理各项制度。市房产局负责具体承办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四)区政府(管委)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街、社区联动的物业管理体制,确定一个部门作为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并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评、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建设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指导辖区内各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

  二、落实物业管理制度,夯实物业管理基础

  (一)确保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到位。规划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进行审查把关,确保住宅小区具备基本的物业配套设施,包括:小区道路照明、楼道照明等公共照明,小区值班室,安防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等用房,车库、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住宅小区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应当将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气、排水等设施,按规定移交给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

  (二)建立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三)落实物业公示和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新建物业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并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规定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内容,在规划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的公示材料。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等。

  (四)严格履行建筑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提取的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对保修期满的房屋,属业主专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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