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实施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提要: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备案条件:1、中心名称应标识其所属社区;2、注册资金人民币5万元以上;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
源 自物业管理资料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131008
各区住建局、经开区房地产管理中心、高新区和新站区建发局:
为推进我市“三无”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支持合肥市街道办事处、社居委设立的物业服务中心承接老旧小区、回迁安置小区等非商品住宅项目,鼓励企业聘用再就业人员、低保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对服务社区的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
1、承接所属街道或社区以内的老旧小区、回迁安置小区等非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含小区配套商办项目)。
2、不得承接所属街道或社区以内独立的非住宅项目。
3、不得承接所属街道或社区以外的住宅与非住宅项目。
4、不得承接其他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合肥市物业服务项目。
二、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备案条件:
1、中心名称应标识其所属社区;
2、注册资金人民币5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物业服务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服务所属街道或社居委区域内的老旧小区、回迁安置小区等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小区配套商办项目)。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备案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心章程;
3、验资证明;
4、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任职文件;
5、物业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服务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6、物业服务和技术人员的社保凭证。
(1)聘用人员属于物业服务中心直接聘用的,提供由中心缴纳社保的凭证。
(2)聘用人员属于再就业人员的,提供就失业保障证、街道劳务公司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人员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人员在劳务公司参保的社保证明。
(3)聘用人员属于退休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退休总人数不得超过3人(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
(4)聘用人员属于人事代理的,提供人事代理合同、人员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人员在代理公司参保的社保证明。
(5)聘用人员属于转业退伍军人的,提供军人转业证(退伍证)、人员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
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在申请备案延续时,还需提供在管项目的服务合同和收费证明。
四、当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达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资质条件后,我局将给予核定相应资质等级。
五、备案的社区服务中心在本辖区范围内,可以作为《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38条中应急物业服务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1.《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告知单》
2.《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申报表》
3.《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证书(样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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