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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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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2)提要: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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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4日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

  安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天桥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规划、工商、建设、公安、交通、房地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环保、公安、安监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不低于户外广告总量20%的公益宣传内容。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施工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招标、拍卖办法另行规定。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宣传设施建设。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符合规划的,可以参照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设置固定期限的大型户外广告,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设置、维护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许可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宣传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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