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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

浏览:6794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安徽省

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普通住房的一种社会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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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本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宿州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普通住房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布的住房保障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收。
第五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改办)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标准为:
(一)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家庭住房使用面积1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
(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不足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
(三)租金核减的租金减免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
本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如需调整,由县房改办会同县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下列住房使用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自用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拆迁房屋;
(四)未被拆除的违章搭建的住房。
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为1.33∶1。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连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2个月以上;
(二)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区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证明;
(四)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予以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5日内补齐。
第十五条 居委会将申请人提交登记的相关材料报县房改办汇总,由县房改办会同县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 ,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县房改办自收到居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获准租金核减的,由县房改办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收;对于获准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县房改办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实行排队轮候,但对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应当优先安排。
县房改办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房改办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八条 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家庭凭协议到县房改办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如实向县房改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改办每年度会同建设、民政、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房改办审核后,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县房改办应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 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改办的审核、轮候、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www.dichanshequ.com;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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