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2008〕53号
二○○八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统计、规划、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以上。
第七条 保障对象户口的认定:
(一)以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二)因无住房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三)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薄的,按户口薄分别认定。人口以同期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
(三)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
(五)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收入住房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省级财政补贴;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置或回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腾退或空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原承租户腾退的廉租住房;
(七)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统计发放工作由各区建设或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承办,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25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计划,以便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应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落实廉租住房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应保家庭得到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公示,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须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定期交纳房租,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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