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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

浏览:6266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提要:加大落实力度,细化管理措施。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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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容有丝毫的疏忽和懈怠。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教育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认识当前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面临的复杂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担负起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为学生、幼儿学习成长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履行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精神和主要内容,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强化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重点危险人物和安全隐患的排查、管控力度,特别是教育和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监管力度。按照“属地化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校园安全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设施。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从人防、技防、物防等方面入手,落实好预防措施,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落实到位,打牢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基础,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做到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原有措施和本规定实现无缝对接,执行《规定》无死角、无漏洞、全覆盖。

  四、加大落实力度,细化管理措施。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措施,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定》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履行责任主体职责,严格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营造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附: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公办学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确有困难的,政府可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建设、城管执法、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七条 各级政府与学校应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各级政府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应按照规定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学校应当鼓励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及监督考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 学校和在园幼儿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配备男性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园幼儿虽不足200人,但所在区县政府教育、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配备1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至1000人以下的配备2—3名;

  (三)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备3—5名。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要专业化。

  保安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学校、幼儿园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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