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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09)

浏览:6405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09)提要: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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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建设领域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促进能源节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和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的配套使用辅助能源。

  第四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二)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二章  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医院、宾馆、酒店、学校、办公、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应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系统;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七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十三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采取试点形式推广。2009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30%以上;201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60%以上。

  第八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荣成、文登、乳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多层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高层居住建筑,2009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30%以上,201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上。

  第九条  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民用建筑工程,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预留必要的管路,方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村镇建设的低层、多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可参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特点、功能要求和有利于用户使用维护的原则,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

  第十二条  已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进行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拟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视为改建工程,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

  第十三条  已建居民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安装人应在物业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方案,安装的太阳能管道不应在建筑物外铺设。

  第三章  规划设计和安装施工

  第十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批中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外观一体化造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批中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形式,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现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和《山东省太阳能热水器设计标准图集》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具体特点,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施工图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热水器上下水管线应统一设置垂直管井,严禁在墙外吊挂。

  第十六条  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现象。

  第十八条  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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