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本办法适用于桓台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担前期物业项目开办费用及由于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的补贴等。具体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可根据项目规模、配套设施等因素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或截留。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收费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
(六)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用房、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变更和终止的约定;
(八)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的维护;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与管理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资料、绿化管理资料、接管验收记录、维修记录等;
(八)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九)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清扫生活垃圾,并归集至垃圾存放处,环卫部门应当及时清运。环卫部门除根据相关规定收取城市垃圾清运及处理费外(来自:www.dichanshequ.com),不得再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凡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小区,保洁服务费应含在物业管理费中,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符合的原则。物业服务费用应与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物业服务内容相适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以书面形式公示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等管理责任。
前款规定的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供水(含二次供水)、换热和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器具。
第三十七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劳务费。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 业主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期限;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清运与处置;
(五)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的处理;
(六)装饰装修中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事项;
(七)装修保证金和管理服务费用;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业主对合法取得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消防、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墙开窗、开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四)私搭乱建、堆放杂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丢弃杂物、垃圾;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八)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九)无序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乱悬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外貌;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三)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种植蔬菜;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业主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统一要求,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七条 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实行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
本文提要:本办法适用于桓台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的比例,一次性向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桓台县物业管理办法(2009)》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