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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

浏览:6305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东省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青物办字[2008]15号
关于下发《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物业办、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现制定并下发《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完善(来自:www.dichanshequ.com)。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建立、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审核、认定、记录、公示、统一监督管理、以及企业综合考核工作。
各区(市)物业办负责企业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查实、提报、整改验收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优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管理采取量化计分、实施联动的方式。

第二章 优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部、省、市、区(市)级以及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优良评价、认定、认证等情况,经核实后即可作为优良行为记入该企业优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六条 优良行为记录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市)物业办提报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区(市)物业办上报市物业办审核后记入优良行为记录档案并相应加分。
第七条 企业优良行为记录计分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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