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东政办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精神,要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报送财政部门,(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财政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程序批准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预算组织实施。
二、切实做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按照《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划拨、出让、出租或土地用途、容积率变更等用地
三、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的管理
(一)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要认真执行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文件和国务院第305号令中有关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的规定,按照确定的补偿标准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各县区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严格控制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三)认真执行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政策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及时足额地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等资金,不准以任何借口少提或不提。其中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省里没有出台具体政策以前,继续按市政府原制定的从土地纯收益中按20%提取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待上级政策出台后再进行调整。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四)严格预算执行。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政府储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建设支出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部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市与东营区、开发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范围
(一)关于市与东营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市与东营区辖区(不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全额纳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收入。为保持东营区的既得利益,缴入市级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有关费用后,市与东营区继续实行比例分成的办法。具体比例是:以东青高速公路为界,以西部分按市级40%、东营区60%的比例分成;以东全部归市级。对其中涉及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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