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07〕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七日
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负责抓好督查。
二、《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我省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政府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属于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领导同志要靠上去抓整改落实。属于直接管理、行业管理或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来自:www.dichanshequ.com)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企业,政府部门要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的企业,安监、质监、煤炭、煤监、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以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五、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停产整改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整改指令》签收人审核签字后报省政府安委会。
六、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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