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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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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8-14
    淄博市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确保开发项目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来自:www.dichanshequ.com)承担相关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
    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

www.dichanshequ.com 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5.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五、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对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合格后,准予备案。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九、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十、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处罚。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配套预存款不予全额解控。
    十一、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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