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办发[2007]54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八日
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6〕3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市卫生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评议和综合考核“四位一体”的城市卫生检查管理考评机制,实现城市卫生的长效管理,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来自:www.dichanshequ.com)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考评范围
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直各部门,国家和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三、考评内容
(一)国家卫生城市10项标准要求(100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健康教育;
3.市容环境卫生;
4.环境保护;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6.食品卫生;
7.传染病防治;
8.病媒生物防制;
9.社区和单位卫生;
10.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二)部门、单位卫生管理情况(100分)。
1.组织领导和工作规划、计划;
2.机关及所属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3.卫生管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三)城市卫生管理职责和任务分
四、考评方法及步骤
(一)定期检查(100分)。
根据《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任务分工》、《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标准(区县)》、《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标准(部门)》、《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标准(承担城市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确定的内容,每季度对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对日常工作考核(100分)。
1.全市统一安排部署的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2.市爱卫会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群众反映的城市卫生方面问题的办理情况;
3.上级安排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区县和市直承担城市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于每年11月份前向市爱卫会报送城市卫生管理情况报告;
5.其它部门、单位于每年11月份前向市爱卫会报送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报告。
(三)评议(100分)。
对市卫生局、建委、环保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等29个承担城市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增加社会评议项目。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市爱卫会成员,对其履行城市卫生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填写《日照市城市卫生状况民主评议表》。社会评议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
(四)考评。
1.对区、县的
五、加减分原则
(一)奖励加分。凡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30分、20分、10分加分。
(二)惩戒扣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具体情况在考评总分中予以适当扣分;情节严重的,不得分。
1.在国家、省组织的暗访调研、复核检查以及省内外学习考察团体的学习考察活动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2.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松懈,存在问题较多,解决不力,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或被媒体作为反面典型报道的。
3.拒不接受城市卫生检查,不积极配合工作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导致检查考评结果严重失实的。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城市卫生检查考评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主任的城市卫生管理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卫生检查考评工作。同时,建立由卫生、建设、环保、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城市卫生管理考评专家库,专门承担城市卫生管理考评各项技术工作。每年度考评结束后,考评结果将报送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并在全市通报。
附件:1.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任务分工(略)
3.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标准(区县)(略)
4.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标准(部门)(略)
5.日照市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标准(承担城市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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